立法委員邱志偉國會辦公室新聞稿
罔顧監察院糾正、立法院決議
核研所繼續投標台電工程
球員兼裁判!核安能平安嗎?
2013.4.12
出席:台電公司 核發處 楊業勳副處長、
核能研究所 邱太銘副所長
監察院於2012年9月8日審議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趙昌平所調查之101財正0035字號糾正案,糾正文中認定經濟部、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核能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及台電公司辦理委託研究計劃相關業務不僅欠缺嚴謹及妥適,而且涉有球員兼裁判情事,並使外界產生監督者拿受監督者錢財如何盡公正監督之嚴重質疑,均有疏失」。顯見監察院對於國家核能發展,核電安全的管理機關原能會以及台電公司的運作模式也同樣存有疑慮。
立委邱志偉與何欣純12日上午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出,去年底審查原子能委員會102年度預算時即已通過決議,並經院會確認做成正式決議「…原子能委員會係我國監督核能安全主管機關,核能研究所為我國唯一從事原子能及其衍生科技研發之專責機構,但該所年年承接台灣電力公司有關核電廠及核設施技術相關之委辦案件,且金額龐鉅,不免有執行委辦計畫及技術支援監督管理上之衝突,也有球員兼裁判,利益輸送或監督包庇之虞。為免各界產生質疑,原子能委員會應避免此一情形一再發生」委員們言之鑿鑿,但原能會、核研所、台電公司卻聽者藐藐,去年12月底迄今核研所已經得標台電公司三個標案,總金額超過1千3百餘萬元,如果加上去年11月得標的核三廠二號機反應爐C管熱端嘴覆焊的大修工程1億3千多萬元,核研所一邊幫原能會監督台電,另一邊又大賺台電標案的巨款,監督功能到底還存在嗎?
邱志偉表示,核研所為原能會的幕僚機關,而原能會是國家監督台電核電廠的主管機關,權責分工目的就是要確保核能安全,但如今原能會卻放任下屬機關承攬被監督機構的標案,如果台電發生問題,原能會可以公正的裁判疏失嗎?更可議的是核研所得標後倘又將工程轉包,核安品質令人憂心!另外台電近期公告『核一廠除役許可申請及除役作業規畫工作』技術服務案招標內容,其中有關「投標廠商資格」的特定資格部分,僅要求具備『核能設施』除役之規劃或設計者,但核能設施不等於核能電廠,核子反應爐的除役、拆除,核廢料的處置,無論在技術及安全風險上都不能等閒視之,核一廠的除役招標案處處有「放水」之嫌!邱志偉呼籲監察院應主動調查該標案是否為核研所「量身訂做」,便宜行事讓特定機構順利過關,以免國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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