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7╱台灣新生報╱第03版╱交通新聞╱【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買賣、變造護照 最重7年徒刑
有鑑於去(一○三)年三月馬航失聯班機有兩名旅客冒用護照,凸顯偽、變造護照可能造成重大飛安事故,甚至危及國安,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昨(六)日初審通過「護照條例」修正草案,新增第四章罰則,其中,將偽、變造護照刑責由現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將併科罰金由新台幣五十萬以下,提高為一百萬元以下。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昨天審查護照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行政院版之外,還有立委邱志偉及前立委魏明谷分別提出不同版本。另立委蔡錦隆也在會中提出修正動議。外交部政務次長柯森耀說明,這次修法重點在於強化護照合法使用,因應晶片護照發行修正相關護照申請規定,明定護照申請方式及落實簡政便民措施。
針對護照編號中有「四」或「二二六六」等不吉利或諧音編碼,可否據以換發或如何收費問題,會中有冗長討論。依據昨天通過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免費。普通護照除因公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徵收規費。但同時也載明,護照自核發三日起三個月內因護照號碼諧音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換發者得予減徵。
依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修正十八歲以上未成年人得自行申請護照;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者申請護照,其法定代理人有兩人以上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依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遺失補發護照之效期由三年放寬為五年。另增訂護照滅失是因天災、事變或其他特殊情形所智者,補發護照效期依一般規定辦理。
另,為防制護照不法,增訂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其中明定有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污損或毀損護照,以及將護照出售他人或提供擔保等情形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縮短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