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6日 星期三

臨時提案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十七人,鑒於全球氣候變遷與溫室暖化現象已成為現代國家關注重點以及亟思積極解決的共同議題,高雄市政府更展現勇於任事態度,於地方議會提出「事業氣候調適費徵收自治條例」法案審理,承擔環境保護責任。惟中央主管機關環境保護署於本年五月九日逕為公告二氧化碳等六項溫室氣體為空氣汙染物,意欲將碳稅()之議題拖延實施不言可喻。能源四法於立法院討論延宕至今未有任何進程,環保署反而以其他行政方式阻撓地方政府制定管理條例之作為,明顯違反中央與地方之合作夥伴關係的認知。爰此,要求行政院應撤銷環保署五月九日之公告,除應積極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法立法以外,並建議於新法完成立法前應視地方之個別需要將「調適費」之徵收劃為特別公課範圍,讓地方政府依其產業特性制定節能減碳政策,以符地方自治之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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