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1日 星期一

社大法制化 地方需協助提供場地

社大法制化 地方需協助提供場地
2018-05-19 ╱中華日報 ╱第A2版 ╱要聞 ╱綜合

立法院院會十八日三讀通過「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社區大學法制化,也讓台灣終身學習體系有更全民、更高位的政策支持。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文化生活圈、平衡城鄉發展、確保學習資源近用性及其他因素,適當劃分區域設立社區大學,以營造優質在地學習環境。

 條例規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設立社區大學,或委託依法設立或立案的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辦理;委託學校辦理者,並應考量其辦學成效及財務狀況。

 另外,條文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辦理社區大學,並視社區大學辦學績效予以獎勵;社區大學招收學員,不得以學歷以及國籍為限制條件。

 鑑於部分社大有場地不固定或有搬遷風險的疑慮,三讀通過的「社區大學發展條例」也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社區大學實際需求及財務負擔,指定、協調所屬學校、機關(構)以無償或出租方式提供穩定合適的辦學場地,作為社區大學辦公、教學及其他活動使用。

 條例內容並規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置委員若干人,就專家學者、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及任一性別的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這次修法主要採用行政院提案版本,也納入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吳思瑤、張廖萬堅、陳賴素美、蔡培慧、邱志偉以及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柯志恩等人提案主張。

 此外,為因應「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的制定,立法院院會昨天也三讀通過修正「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採用行政院提案版本和民進黨籍立委莊瑞雄等人提案主張,明定社區大學的設立及發展,另以法律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社區大學,辦理方式包括現行條文的自行設置或委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