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9日 星期四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修法意旨
1011129教育委員會「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修法意旨:
 根據研究資料顯示,性罪犯的再犯率比一般非性犯罪者更加嚴重,其中兒童性侵犯者的再犯率更高達46%。我國於100年修法通過教師法,規定有性侵害前科者不得受聘為各級學校教師,已有效減少校園狼師為害學生的性侵案件發生率;但該法律條文修正未將補習班師資一併納入規範,為避免該等前科犯罪者有機會轉入補習班擔任教職,讓不知情學生及補習業者受其所害,擬修正本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將有性侵犯或性騷擾犯罪紀錄者或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曾有上開犯行確定者不得擔任補習班教師。將防護網延伸更廣,不讓狼師流竄。
 全台目前登記有案的各式「補習班」有18962所,雖然補習教育屬於私人興辦,是業者與家長間之私契約行為,但因為社會型態的改變,家長多數為雙薪工作者,學童於學校放學後、家長返家前必須仰賴「安親班」或「補習班」短暫安頓學生。根據兒福聯盟統計,都會區兒童約有80%以上放學後都到安親班(或補習班)等待父母親下班,有57.7%的學生每周五天都到安親班,其中30%以上必須待到7點以後才由父母親接回,更令人憂心的是有將近26.8%的學童被安置在「未合法立案」的安親班或補習班,學生的人身安全及受教權益是否被保障是家長及教育機關要加倍關注的重點。負責課業輔導或者陪伴安親的補習班師資是否合於法令規範?或者說應訂以嚴格的審查,杜絕不肖狼師披上「羊皮」掩飾其可惡行徑,繼續危害無辜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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