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3日 星期五

為培養藝文消費人口,藝文消費消費支出應可抵繳所得稅。

立法委員邱志偉國會辦公室新聞稿
邱志偉:為培養藝文消費人口
藝文消費消費支出應可抵繳所得稅

2012/03/23
    為鼓勵民眾提升文化素養,參與藝術文化展演,立委邱志偉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將「藝文消費支出」納入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以抵繳綜合所得稅,並建議每人每年可扣抵稅額為新台幣五萬元,希望藉此能夠培養藝文消費人口,刺激藝文消費。
邱志偉表示根據文建會的統計,國內大型藝文場館,席位在500席以上,含已興建與興建中的場館,共有60座以上的大型場館,然而這麼多的大型藝文場館,並未考量到國內藝文人口是否足夠支撐場館的營運,但培養藝文人口又不是一蹴可及的事,要蓋出富麗堂皇的表演場所不難,有錢就辦得到,但民眾的藝文涵養不是靠短短幾年砸大錢就可辦到,必須透過教育向下扎根,培養藝文人口以擴大藝文活動的觀眾群,提升大眾接觸藝術表演的機會,如此才能帶動相關藝文產業的蓬勃發展。
邱志偉指出文建會跟藝文扎根有關的工作計畫,只有「委託策辦表演藝術團隊基層巡演」、「委託策辦表演藝術團隊校園巡演及示範教學」兩項計畫,每年投入預算不超過兩千萬,參與人數不過萬人,如何能夠培養出真正能夠長期參與藝文欣賞的人口?為了培養藝文消費人口,刺激藝文消費,還有什麼比減稅更能宣示對藝文產業的支持,當年的促產條例,讓政府拿出租稅上的優惠,才帶領相關高科技產業走出一條大路。如果政府部門反對藝文消費支出抵稅,就反映了政府對藝文產業的無知與輕忽。
2012-03-25╱中央社╱國內國會╱中央社記者何孟奎
2012-03-26╱民眾日報╱第J18版╱高屏專題
2012-04-02╱經濟日報╱第A19版╱稅務法務╱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