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27╱民眾日報╱第A04版╱屏東新聞
維護人民權益綠委提案修正選罷法
【本報記者曾恩仁屏東報導】罷免權的行使,乃公民對代議士與行政首長回收權利的再投票權。但選罷法對於該基本權的行使卻禁止宣傳罷免行為,嚴重影響人民落實民主的權利。為實踐民主,人民不應只能等待下一次選舉來矯正,也應建構人民做主的安排與管道來制衡代議民主。因此,邱志偉與蘇震清2位立委提出選罷法第86條修正草案,以維護人民的權益。
蘇震清表示,選罷法第86條訂定於動員戡亂時期,已有不合時宜之處,且有違憲之虞。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出版之自由。為維持民主社會,國家對言論自由應給予最大限度保障,大法官第509號解釋揭示此一意旨。是以,原條文規定就罷免或阻止罷免禁止為宣傳活動,顯然剝奪人民的意見表達自由,與民主自由原則悖離。
憲法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製、複決之權。讓選舉旗海可以沿街飄揚,罷免行動卻無法宣傳,處處受限,明顯有箝制憲法保障的參政權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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