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27╱台灣時報╱第12版╱東屏焦點╱張丞仁
蘇震清提案修正選罷法
〔記者張丞仁屏東報導〕罷免權的行使,乃公民對代議士與行政首長回收權利的再投票權。但選罷法對於該基本權的行使卻禁止宣傳罷免行為,嚴重影響人民落實民主的權利。為實踐民主,人民不應只能等待下一次選舉來矯正,也應建構人民做主的安排與管道來制衡代議民主。因此,蘇震清與邱志偉兩名位立委提出選罷法第八十六條修正草案,以維護人民的權益。
蘇震清表示,選罷法第八十六條訂定於動員戡亂時期,已有不合時宜之處,且有違憲之虞。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出版之自由。為維持民主社會,國家對言論自由應給予最大限度保障,大法官第五○九號解釋揭示此一意旨。因此,原條文規定就罷免或阻止罷免禁止為宣傳活動,顯然剝奪人民的意見表達自由,與民主自由原則悖離。
另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但是選舉旗海可以沿街飄揚,罷免行動卻無法宣傳,處處受限,明顯有箝制憲法保障的參政權之嫌。由於選罷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既已刪除,其相關罰則也一併刪除。
蘇震清表示,選罷法第八十六條訂定於動員戡亂時期,已有不合時宜之處,且有違憲之虞。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出版之自由。為維持民主社會,國家對言論自由應給予最大限度保障,大法官第五○九號解釋揭示此一意旨。因此,原條文規定就罷免或阻止罷免禁止為宣傳活動,顯然剝奪人民的意見表達自由,與民主自由原則悖離。
另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但是選舉旗海可以沿街飄揚,罷免行動卻無法宣傳,處處受限,明顯有箝制憲法保障的參政權之嫌。由於選罷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既已刪除,其相關罰則也一併刪除。
http://nplnews.ly.gov.tw/do/forward?dest=committeeManNewsContent&subTitle=%E9%82%B1%E5%BF%97%E5%81%89&newsNo=201405271100138&currPos=1&currDest=committeeManNewsContent&pageNum=1&pageSize=50&paperNo=0&range=1&sdate=&edate=&id=4037&commissionerid=4037&parentDest=cm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