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日 星期日

蘇震清等立委提案全面禁用獸鋏

2014-05-31╱民眾日報╱第B16版╱社會新聞
蘇震清等立委提案全面禁用獸鋏

   【本報記者曾恩仁屏東報導】獸鋏使用不當致野生動物斷腿傷殘等案件時有所聞,廣受動物保護團體及社會大眾關注,且嚴重損害我國動物保護形象。為徹底防杜獸鋏不當傷害野生動物,應將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和「動物保護法」中對獸鋏管理的強度提高至全面禁止使用程度,並增訂沒入規定,以符合法制。為此,立委蘇震清、何欣純由邱志偉領銜提案,提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21條、第21條之1修正草案,以及「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30條修正草案。

   在「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部分,蘇震清表示,(1)為期有效遏阻使用不當方式捕捉動物情事發生,落實「野生動物保育法」尊重生命及保護動物之立法意旨,對獸鋏管理的強度提高至全面禁止使用之程度,刪除主管機關許可之例外規定,以達全面禁止目的。

   (2)獸鋏實為台灣動物的頭號殺手,只要走進山林的獵區範圍,就不難發現人類為獵捕野生動物而設置的「殺戮山林」甚至禍及保育類野生動物。有鑒於此,無論從動物權利或動物福利的觀點,獸鋏全面禁用已是國際間動物保護的共通趨勢,也成為國家動物保護形象的重要表徵。

   (3)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係以公權力強制行使為方法,其結果直接影響人民財產權之得失,故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即便嚴格如刑法,對於違禁物也應先經過沒收程序再為後續處置,遑論相對輕微的沒入。因此,主管機關對該物並無未經沒入即予處置之權。為充分尊重民主法治國家之所有權制度,使用於捕捉動物之器物應先沒入再行處置。

   至於「動物保護法」修法部分,提案案由及說明2大部分均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草案相同,但說明部分增列(4):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逕予排除禁止使用之動物捕捉器具者,爰增訂於第30條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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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1╱自立晚報╱綜合╱蕭文彥     
防動物傷害 蘇震清提案修法禁用獸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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