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1日 星期三

礦業法爭議及修法研討會 民團、學者提建言

2017-06-21╱台灣時報╱第9版╱台北都綜合
礦業法爭議及修法研討會 民團、學者提建言

〔記者張振峰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邱志偉等人昨天舉行「礦業法爭議及修法研討會」,與會的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多位學者以及技師公會代表也針對修法提出相當多意見,將提供為行政部門修法的參考。

   地球公民基金會潘正正研究員提出針對礦業法的修正,要求廢除第三十一、四十七條霸王條款,確保人民財產權不被侵害,並落實礦業開發的程序正義,並指出截至二○一六年底,全台合計二百三十四個礦區、一百八十八個礦場卻只有二十五個做過環評,應做到資訊全面公開及實質監督,訂定後端管理與提高罰則。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謝孟羽指出,並非要禁止採礦,而是要兼顧環境正義與人權。在環境復育方面建議推動環境保證金制度,並盤點不得採礦之區域和法規,制定表格以利查詢。在礦區人權方面,堅持採礦不能強制使用私人土地,也建議擴大民眾參與機制。期許新的礦業法,可以與環境、人權共生。

  成功大學資訊工程系教授張瑞麟建議,在礦業法新增法源,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礦業專業區,由主管機關規劃管理,並依法進行整區的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審核及土地分區變更程序。

   台北科技大學材料及資源工程系教授蔡鎰輝則建議,給予「臨時礦業權」明確的定義,即採礦終止後展延一年的生態復育期,延長到七年,凸顯礦業經營者對環境的尊重。另明定臨時礦業權不得視為物權,不得轉移,以免不肖業者規避責任。

   台北科技大學資訊工程研究所教授湯銘文建議,修改礦業法,增列礦區關閉後土地恢復開採前之原始編定,並要求礦業權人依核定之土地利用規劃等規定辦理復育,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