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若重大違規 最高罰5千萬
2019-03-27 ╱中華日報 ╱第A3版 ╱焦點 ╱陳建興╱台北
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修正銀行法部分條文,銀行若違規情節重大,最高罰鍰由現行一千萬元提高五倍為五千萬元。
為強化銀行業者遵循法令,增進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國際合作,提升金融監理效能,行政院及民進黨立委江永昌、段宜康、邱志偉、余宛如、陳明文、陳賴素美,還有國民黨立委曾銘宗、陳超明及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等人都提出銀行法修法版本。
此次修法重點,包括全面檢視罰鍰上限,參考德國、日本等國立法例及本國銀行規模,將最高罰鍰調高至五千萬元,以嚇阻違法,並增訂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
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規範,銀行違規情節重大的罰鍰由現行最高罰一千萬元調高五倍至五千萬元,另為求寬嚴並濟,主管機關對於違規情節輕微者得予免罰,另採適當導正措施。
另為強化信用卡業務的管理及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三讀修正的條文也增訂違反信用卡業務相關管理辦法的處罰,並且明定經營信用卡業務機構得為受罰對象。
鑒於銀行積極布局海外,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新增,為促進與其他國家金融主管機關的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的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協定或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