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通過 機上盒侵權有刑責 未來販售或協助裝設侵權機上盒,最高可罰50萬元或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03-28 ╱工商時報 ╱第A13版 ╱金融稅務 ╱馮建棨
民眾愛追劇,透過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就可提供民眾侵權網站觀看非法影音節目,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7日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將明令禁止相關行為,未來販售或是協助裝設侵權機上盒,最高可罰50萬元或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委蘇震清、邱志偉等人提案修正《著作權法》第87、93條,增訂「電腦程式提供者」法律責任,包括提供電腦程式可連結到侵權網站;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者;製造輸入或銷售侵權機上盒也算違法,昨完成初審。
智慧局長洪淑敏表示,以往侵權可分成三種情況,第一是提供公眾使用匯集侵權著作權網站連結的電腦程式,以往的「追劇神器」上架到應用程式。第二種是沒有直接提供電腦程式,但以另外協助、指導使用路徑,讓民眾自行進入侵權網站。第三是市售機上盒內建非法追劇內容,直接看未授權侵權影音。
洪淑敏說,有很多國內的OTT業者是花錢取得合法授權,每年付出相對應的權利金來換合法的影音內容,但是合法花錢的內容民眾卻都不去看,轉向去免費但侵權的境外網站,對國內OTT業者發展會有影響,因此立委提案修法,智慧局樂見解決問題。
根據台灣線上影視產業(OTT)協會估算,每年因為盜版損失金額高達280億元。洪淑敏舉例,台灣常見的侵權行為,大多是機上盒內載超連結,讓使用者去境外侵權網站觀賞影音,甚至有些經銷商在販賣時會示範如何使用機上盒連上境外網站,或是使用手機APP去連結影音網站,這三種行為都會構成侵權行為。
智慧局說,這次修法是因應新型態侵權狀況,雖然提供未授權的內容平台多在國外,但可以透過修法來解決網路侵權的問題,有助於遏止侵權及促進我國文創及影音產業的發展。
至於民眾如果取得合法的機上盒也不用擔心,洪淑敏指出,這次修法並不會處罰合法授權的業者,會針對有意圖導向侵權網站的程式APP進行,至於認定意圖則會交由法院來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