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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2日 星期四

公交法對敵意併購規定不足 蘇震清提案修法

2016-05-12╱自立晚報╱財經證券
公交法對敵意併購規定不足 蘇震清提案修法
 

   【記者郭玉屏台北報導】現行「公平交易法」對於事業結合未能區分結合型態,逕行適用單一法律程序與法律效果,造成「合意結合」與「敵意併購」的審查方法及法律效果都相同,對於被併購一方極不公平。有鑒於此,立委蘇震清、鄭寶清、邱志偉共同提出「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補救現有法規對於惡意併購的相關規定不足之處。

  修法說明如下:

  (一)我國對於事業結合並未區分合意結合、非合意結合,現行法規須於一定時間內完成審查,可能造成非合意結合時被併購者無法在充足時間內提出完整資料,本次修法賦予被併購一方有得知完整併購事由及相關資訊之權利。

  (二)現行之審查期限規定含例假日,如在審查期限內遇到長期連假(如春節連假),可能導致密度與深度不足,或導致從屬人員須加班辦理,故將審查日改為以工作日計算。

  (三)非合意結合若於審查期內未做成決議,不得適用逕行結合之規定。因非合意結合的爭議性較強烈,行政機關應確實審查並做出裁決,以確保符合國家社會最大利益。

  蘇震清指出,我國對於敵意併購的法規機制仍有不足,被併購一方與敵意併購人的權利、資訊不對等,公平會的審查也有時間壓力,時間壓力又對被併購一方不利,且涉及重大產業案件,必要時也應由學術研究構提供經濟分析意見,這些都是提出修法的原因。

  日月光與矽品結合案件,曾經在公平會掀起波瀾,也引起相關人士對於現有法規的檢討,蘇震清等人提出修正案,正是對法規不足的亡羊補牢。

2016年3月27日 星期日

走路滑手機 罰聲起 美紐澤西州 擬罰款坐牢

走路滑手機 罰聲起 美紐澤西州 擬罰款坐牢
 
 

   越來越多人在走路時滑手機、看手機,使交通意外也快速上升。國內外現在都有民代提案要求處罰,紐澤西州議員帕美拉.蘭皮特提案禁止邊走邊發簡訊,禁止公共道路上的行人使用電子通訊裝置,除非裝置是免持式,違者最高罰50美元,或15天監禁,或50美元兼15天監禁。

  在國內,民進黨立委邱志偉曾提案要求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行人在行經斑馬線時,若使用手機有礙行進安全,可處新台幣三百元罰款,立委陳歐珀也有相關提案,但最後並未通過,兩人都表示,會再繼續提案。

  20歲的紐澤西州男子舒馬克承認,他總是邊走路邊聽音樂、講手機、發簡訊,「我自己沒受過傷,可是我看過人家撞柱子,有的是在人行道上跌跤。」

  走路分心在全球都是日益常見的毛病,行人死亡隨之日益常見,美國2005年交通死亡事件有11%關係行人,2014年上升到15%。

  美國「全國州議會聯合會」運輸方案主任辛克爾說,目前還沒有州議會瞄準分心的單車族和徒步族立法,但有些州已逐漸設法。夏威夷議會正在審議一項措施,過街時使用電子裝置,罰250美元(約台幣8200元)。

  蘭皮特表示,走路分心和開車分心一樣,對自己和開車的人構成潛在危險,過街時為手機分心,對開車族造成的危險和隨意穿越馬路並無兩樣,因此至少應該視同隨意穿越馬路來處罰。

  她援引美國智庫「全國安全委員會」(NSC)數據顯示,2000到2011年,涉及手機的行人分心事故造成1萬1100多人受傷,大多是女性,年齡40歲以下,最多是走路講手機,收發簡訊占12%。其中80%事故是跌倒,9%是撞固定設施,傷勢包括脫臼、骨折、扭傷、挫傷、腦震盪。

  「不是為了處罰,是一種警示、提醒。」邱志偉說,在他選區曾發生兩起因為行人行走在斑馬線上看手機造成死亡車禍,因此,他立即提案促使行人也能注意周遭交通狀況,共同維護道路安全。

  不過,交通部回覆說,美國案例非普遍立法,在小鎮或許可以,但在國內,要擴及全國各地,執法上有困難。

2015年5月7日 星期四

買賣、變造護照 最重7年徒刑

2015-05-07╱台灣新生報╱第03版╱交通新聞╱【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買賣、變造護照 最重7年徒刑

  有鑑於去(一○三)年三月馬航失聯班機有兩名旅客冒用護照,凸顯偽、變造護照可能造成重大飛安事故,甚至危及國安,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昨(六)日初審通過「護照條例」修正草案,新增第四章罰則,其中,將偽、變造護照刑責由現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將併科罰金由新台幣五十萬以下,提高為一百萬元以下。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昨天審查護照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行政院版之外,還有立委邱志偉及前立委魏明谷分別提出不同版本。另立委蔡錦隆也在會中提出修正動議。外交部政務次長柯森耀說明,這次修法重點在於強化護照合法使用,因應晶片護照發行修正相關護照申請規定,明定護照申請方式及落實簡政便民措施。
  針對護照編號中有「四」或「二二六六」等不吉利或諧音編碼,可否據以換發或如何收費問題,會中有冗長討論。依據昨天通過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免費。普通護照除因公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徵收規費。但同時也載明,護照自核發三日起三個月內因護照號碼諧音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換發者得予減徵。
  依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修正十八歲以上未成年人得自行申請護照;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者申請護照,其法定代理人有兩人以上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依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遺失補發護照之效期由三年放寬為五年。另增訂護照滅失是因天災、事變或其他特殊情形所智者,補發護照效期依一般規定辦理。

  另,為防制護照不法,增訂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其中明定有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污損或毀損護照,以及將護照出售他人或提供擔保等情形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縮短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護照號碼不吉利 重辦費減為650元

2015-05-07╱台灣時報╱第7版╱國際╱頭家心聲   
護照號碼不吉利 重辦費減為650

   〔本報綜合報導〕護照尾數號碼有四令你困擾嗎?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將減徵規費,為民眾省荷包,領務局規劃每本重辦費用為新台幣六五○元。
   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昨天下午審查「護照條例修正草案」,通過俗稱尾數去四條款,即自核發三個月內因護照號碼諧音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換發者,得予減徵。
   領務局說明,現行法規原本就可以重辦,只是要付全額一三○○元,法令修正後減徵,目前規劃減半收費為六五○元。
   此外,目前護照效期為十年,但常掉護照者要注意了,通過護照遺失或滅失者得申請補發,效期減至五年,而若十年內遺失達二次以上者則效期再降至一個六個月至三年以下。
   此外,「護照條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三修原修正有事實足認妨害國家安全、國際社會安定或損害國家利益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但在民進黨立委陳唐山、蕭美琴及邱志偉認為這項規定有以往「黑名單」意味,且任由政府機關認定,空間太大恐損及人民權益,後經協商領務局同意取消這項規定。
   至於為遏阻不法集團冒用變造護照,「護照條例修正草案」昨天也初審通過,意圖供冒用身分申請護照使用,偽造、變造或冒領身份證等證明文件,將處七年以下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2015年5月6日 星期三

審護照條例 綠委不滿意外長未列席

2015-05-06╱中央社╱國內政治   
審護照條例 綠委不滿意外長未列席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6日審查「護照條例修正草案」,但民進黨立委邱志偉(左)不滿意外交部長林永樂請假,認為林永樂應到場詢答,否則是藐視國會,協商後林永樂同意盡快赴立法院備詢。

護照碼諧音不吉利 申請換發可打折

2015-05-06╱中央社╱國內國會╱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6日電     
護照碼諧音不吉利 申請換發可打折

  (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6日電)護照尾數號碼有4令你困擾嗎?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將減徵規費,為民眾省荷包,領務局規劃每本重辦費用為新台幣650元。
   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下午審查「護照條例修正草案」,通過俗稱尾數去4條款,即自核發3個月內因護照號碼諧音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換發者,得予減徵。
   領務局說明,現行法規原本就可以重辦,只是要付全額1300元,法令修正後減徵,目前規劃減半收費為650元。
   此外,目前護照效期為10年,但常掉護照者要注意了,通過護照遺失或滅失者得申請補發,效期減至5年,而若10年內遺失達2次以上者則效期再降至16個月至3年以下。
   此外,「護照條例修正草案」第23修原修正有事實足認妨害國家安全、國際社會安定或損害國家利益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但在民進黨立委陳唐山、蕭美琴及邱志偉認為這項規定有以往「黑名單」意味,且任由政府機關認定,空間太大恐損及人民權益,後經協商領務局同意取消這項規定。

   至於為遏阻不法集團冒用變造護照,「護照條例修正草案」今天也初審通過,意圖供冒用身分申請護照使用,偽造、變造或冒領身份證等證明文件,將處7年以下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審護照條例 綠委不滿意外長未列席

2015-05-06╱中央社╱國內國會╱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6日電     
審護照條例 綠委不滿意外長未列席

  (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6日電)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天審查「護照條例修正草案」,但民進黨立委不滿意外交部長林永樂請假,認為林永樂應到場詢答,否則是藐視國會,協商後林永樂同意盡快赴立法院備詢。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天排定審查「護照條例修正草案」,但一開會民進黨立委邱志偉提出程序發言,認為這麼重要的法案審查,外交部長怎麼請假,而有關身份驗證的內政部列連司長都未到,是藐視國會,在林永樂未列席前他不做提案說明。
   隨後另一位民進黨立委黃偉哲也上台發言要求相關部會首長列席。
   委員會召委詹凱臣因此宣布休息5分鐘,與在場立委協商後表示,由於昨天已同意林永樂請假,但經立委要求,外交部聯繫林永樂後答應公事告段落後會到場接受詢答,不過因後續還要接見外賓,所以還是要先行離開,才讓會議繼續進行。



2014年6月15日 星期日

民團有話說 爭議法案透明化 避免互踢皮球

2014-06-14╱自立晚報╱政治特區     
民團有話說 爭議法案透明化 避免互踢皮球

  【記者陳金寶台北報導】馬英九總統下達臨時會通過服貿的軍令狀,爭議法案再度試圖於臨時會闖關,臨時會前夕朝野煙硝味瀰漫,立法院議場是否又將成為戰場?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理事長施信民13日在立院舉行記者會表示,臨時會只限於處理急迫性事項,但本次臨時會預定的議案並非突然出現,皆是連續性的議題,看不出來有召開臨時會的必要,馬總統不該把召開臨時會推給學運。

  公督盟並要求會議全程公開轉播不中斷,在轉播系統未改善前民間團體將自力救濟,前往院會現場全程旁聽,唯有高度議事透明,才能減少外界對於爭議案件的疑慮,特別是本次包含重大人事同意權。

  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說,不管是執政黨認為在野黨屢屢霸佔主席台杯葛議事,或著是在野黨覺得執政黨經常多數暴力。但每當立法院議場發生議事衝突,IVOD便完全沒有畫面,轉播鏡頭更缺少全場畫面。同時事實上已掌握議案生殺大權的黨團協商,至今仍然閉門黑箱協商。為了避免衝突事後朝野政黨各說各話,推動國會透明化,將所有議事過程攤開給全民公評,才能使各政黨的立場受檢驗。

  洪仲丘的舅舅胡世和指出,從處理洪案中體會到國會不夠透明,現有的商業電台也由於立場各異,無法有超脫藍綠的議題辯論空間。更糟糕的是,現有議事轉播僅靠IVOD系統獨撐,就算IVOD線上轉播做到完美,但目前電視還是台灣最普及的傳播媒介,仍有許多人無法便捷的接觸電腦,無形中剝奪許多大眾獲取國會資訊的權利。於是他將成立台灣國會透明化促進協會,希望給予國會透明化臨門一腳。

  對此,長期關注議事透明的台中市議員高基讚,也到場支持設立國會頻道,並認為國會頻道可以做到全民教育。

  關於設立國會頻道,目前已有邱志偉版的「公共電視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陳其邁版的「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修正草案」,前者在去年522日於教育文化委員會詢答完畢後,至今未開始任何實質審查。後者則是自今年13日提案後,至少已連續被國民黨團退回程序委員會8次。

  公督盟呼籲下個會期教育文化委員會的召委,應立即將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列入議;且國民黨中亦有將近半數的27位立委同意設立國會頻道,國民黨團不應再繼續將修正案退回程序。

  張宏林特別提醒立委,2012年公督盟針對第八屆立委參選者所發放的「第八屆國會改革承諾書」,現任立委中共有74位簽署回覆。其中有關「積極促成國會頻道的設置,以強化立法資訊之普及與教育效果」,有72位立委完全同意;另外在「積極推動黨團協商的透明化,黨團協商視同為整體審查的一部分,應全程錄影,限期公開」,亦有65位完全同意。但立委任期已過了一半,仍舊只聞樓梯響,公督盟強力要求這些位兌現選舉承諾。若不兌現將在下次立委選舉公布相關資訊。

  準時開會 時間不夠應延會 勿濫開臨時會

  針對馬英九總統所說「因為太陽花學運耽誤24天」故需召開臨時會,公督盟統計相關數據表示,第七屆與第八屆立法院每會期皆延後開會,但期末的延會往往不足延後開會的天數,第七屆竟拖欠全民50天的開會天數,而第八屆任期只到一半就欠下57天的開會天數,本會期立委最少也要取消暑假才能還清「開會債」。另外像是已被大法官宣告失效超過一個月的都更條例,至今仍然未出委員會,都應該延會妥善討論,而不是召開臨時會引起外界的疑慮。

  延會與臨時會最大差異在於,延會便如同正常會期,各委員會召委可排定不特定議案,但臨時會只就特定議案進行審議。如今自經區尚在委員會審議,服貿相關法案甚至尚未開始審查,尤其在在相關土地正義、租稅正義、衝擊勞動權益問題尚未完全充分辯證前,試圖利用臨時會強渡關山,只會激化朝野衝突,甚至發生第二次太陽花。

  公民團體全程旁聽 要求修改院會旁聽規則

  公民覺醒聯盟發言人王希表示,臨時會不應該常態化,該常態化的是公民監督。針對此次臨時會,公覺盟與公督盟將至現場旁聽,全程緊迫盯人。但三天前依立法院相關規定申請旁聽院會時,立法院議事處人員雖並未回絕申請,但由於團體旁聽需三天前提出申請,且一次旁聽只能30分鐘,在臨時會日程尚未確定的情況下,竟要公督盟猜測臨時會開始時間,萬一猜錯此項申請便無效。

  除此之外,立法院議事處隨時可以「議場主席台被霸佔」等狀況,拒絕任何人至院會旁聽。一旦進入議場,禁止攜帶任何紙筆與包包,表決時必須離場,現場禁止攝影(但在旁聽席前方的記者可攝影),但種種陋習遍察相關「立法院會議旁聽規則」與「立法院會客請願參觀訪問旁聽等作業程序及管制要點」等,皆不見有何法律條文具體授權,明顯違反議事相關法規。

  訴求:
  1. 改善IVOD轉播系統,會議全程轉播不中斷,增加全場轉播鏡頭。
  2. 兌現設立國會頻道的選舉承諾,召委應立即排案,勿再退回程序。
  3. 兌現黨團協商透明化的選舉承諾,全程公開轉播,所有發言記錄刊登公報。
  4. 修改旁聽規則,刪除違法規定。
  5. 準時開會,時間不夠應延會 勿濫開臨時會。



http://nplnews.ly.gov.tw/do/forward?dest=constituencyNewsContent&subTitle=%E9%AB%98%E9%9B%84%E5%B8%82+%3E+%E9%81%B8%E5%8D%80%E7%AB%8B%E5%A7%94+%3E+%E9%82%B1%E5%BF%97%E5%81%89&treeName=committee&area=17&newsNo=201406142500005&currPos=4&currDest=constituencyNewsContent&pageNum=1&pageSize=50&paperNo=0&range=3&sdate=&edate=&parentDest=constituency,constituency1&act=1&id=4037&peopleNo=4037&userKeyword=

2014年6月1日 星期日

蘇震清等立委提案全面禁用獸鋏

2014-05-31╱民眾日報╱第B16版╱社會新聞
蘇震清等立委提案全面禁用獸鋏

   【本報記者曾恩仁屏東報導】獸鋏使用不當致野生動物斷腿傷殘等案件時有所聞,廣受動物保護團體及社會大眾關注,且嚴重損害我國動物保護形象。為徹底防杜獸鋏不當傷害野生動物,應將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和「動物保護法」中對獸鋏管理的強度提高至全面禁止使用程度,並增訂沒入規定,以符合法制。為此,立委蘇震清、何欣純由邱志偉領銜提案,提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21條、第21條之1修正草案,以及「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30條修正草案。

   在「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部分,蘇震清表示,(1)為期有效遏阻使用不當方式捕捉動物情事發生,落實「野生動物保育法」尊重生命及保護動物之立法意旨,對獸鋏管理的強度提高至全面禁止使用之程度,刪除主管機關許可之例外規定,以達全面禁止目的。

   (2)獸鋏實為台灣動物的頭號殺手,只要走進山林的獵區範圍,就不難發現人類為獵捕野生動物而設置的「殺戮山林」甚至禍及保育類野生動物。有鑒於此,無論從動物權利或動物福利的觀點,獸鋏全面禁用已是國際間動物保護的共通趨勢,也成為國家動物保護形象的重要表徵。

   (3)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係以公權力強制行使為方法,其結果直接影響人民財產權之得失,故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即便嚴格如刑法,對於違禁物也應先經過沒收程序再為後續處置,遑論相對輕微的沒入。因此,主管機關對該物並無未經沒入即予處置之權。為充分尊重民主法治國家之所有權制度,使用於捕捉動物之器物應先沒入再行處置。

   至於「動物保護法」修法部分,提案案由及說明2大部分均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草案相同,但說明部分增列(4):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逕予排除禁止使用之動物捕捉器具者,爰增訂於第30條第9款。



http://nplnews.ly.gov.tw/do/forward?dest=constituencyNewsContent&subTitle=%E9%AB%98%E9%9B%84%E5%B8%82+%3E+%E9%81%B8%E5%8D%80%E7%AB%8B%E5%A7%94+%3E+%E9%82%B1%E5%BF%97%E5%81%89&treeName=committee&area=17&newsNo=201405310900075&currPos=5&currDest=constituencyNewsContent&pageNum=1&pageSize=50&paperNo=0&range=4&sdate=&edate=&parentDest=constituency,constituency1&act=1&id=4037&peopleNo=4037&userKeyword=


2014-06-01╱自立晚報╱綜合╱蕭文彥     
防動物傷害 蘇震清提案修法禁用獸鋏

 http://nplnews.ly.gov.tw/do/forward?dest=constituencyNewsContent&subTitle=%E9%AB%98%E9%9B%84%E5%B8%82+%3E+%E9%81%B8%E5%8D%80%E7%AB%8B%E5%A7%94+%3E+%E9%82%B1%E5%BF%97%E5%81%89&treeName=committee&area=17&newsNo=201406012500023&currPos=4&currDest=constituencyNewsContent&pageNum=1&pageSize=50&paperNo=0&range=4&sdate=&edate=&parentDest=constituency,constituency1&act=1&id=4037&peopleNo=4037&userKeyword=






2013年10月4日 星期五

高中以下體育活動 每週至少150分

2013-10-04╱台灣立報╱第02版╱教育╱本報訊   
高中以下體育活動 每週至少150

  【記者黃文鈴台北報導】立院3日初審通過修正草案,未來高中以下學校以及五專前3年的學生,每週參與體育活動時間應達150分鐘,體育課上課時數不算在內。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3日提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3條與第6條,最後初審通過每年99日定為「國民體育日」,為了讓學生能有更多運動時間,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及就讀五專制學校前3年的學生,除了正規體育課之外,參與體育活動的時間每週需達150分鐘。

  此外,立院初審通過《教育基本法》第6條修正草案,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宣傳,也不能強迫學校教職員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私校應尊重師生意願。

  定期推估師生人數

  《教育基本法》第11條修正草案則初審通過,國教各類學校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5年學生與教師人數,以其規劃班級學生人數與教師員額編制。

  立委鄭麗君指出,學校師生人數員額應考量區域性調查,尤其是偏鄉代理代課比例不得過高。蔣偉寧回應,目前教育部規劃5年內將代課代理教師比例自目前12%降至5%,以每年1%比例逐年下降。鄭麗君表示,贊同教育部的政策,但呼籲「錢不要讓地方政府買單,要將預算編足。」

  性平法增實質懲處

  此外,性別平等法第25條現行條文僅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霸凌、性騷擾加害人需接受心理輔導,並無實質懲罰,不具嚇阻性。立委邱志偉等24人提案,上述加害人經調查屬實,將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懲處。此修正草案也經立院審議一併初審通過。

  教育部學務特教司司長劉仲成指出,101學年度經通報系統通報疑似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的案件,總計5,028件。其中6成案件經查證已排除。102學年度統計至今,老師對學生的上述案件共176件,佔所有案件的6.26%,加害人為學生的案件則多達2,543件。


  邱志偉指出,除了這些勇於投訴的被害人外,還有一些學生顧慮老師權力隱忍不敢通報的案例,沒被計算在內。為了杜絕此類情形傷害學生,定得具體給予懲處,加強處分規範。

2013年5月31日 星期五

2013-05-31╱聯合報╱第A22版╱綜合╱記者曹以會╱台北報導  
  公勞保年資併計 張哲琛:不反對 

   立法院昨天審查公保法修正草案,針對勞保與公保年資可否合併計算爭議,銓敘部長張哲琛明確表態「不反對」,公勞保年資合併計算可能性大幅提高。

  回應朝野立委聯手質詢,張哲琛表示,公保與勞保都是基礎年金,如能整合在一起,當然最好;但是現在兩邊的條件相去太遠,要整合為基礎年金很困難;如果只是年資合併計算,銓敘部不反對。

  不過張哲琛引用經建會的數據指出,如果勞保與公保合併計算,勞保會增五百億,公保會增加三百億的支出,這是要考量的成本。

  立委賴士葆表示,因勞保、公保及其他社會保險年資無法合併計算,民眾付了保費,卻可能因年資中斷就拿不到給付,等於被政府A去了八百億。國民黨藉立委王惠美及民進黨立委林佳龍、邱志偉等也支持公勞保年資合併計算。

  張哲琛表示,如果兩邊年資可以合併計算,年資加起來達到退休條件時,其中一項應領取一次退休金,另一項則可以領年金,這才是比較合理的設計。 

  賴士葆舉例說明公勞保年資合併計算的方式,例如某人的勞保年資十年,之後轉入公務系統,公保年資又有十五年,如果兩邊個別計算,都無法達到請領年金的資格,但是兩種保險年資合併達到廿五年,就可請領年金,即「併計年資以成就請領年金條件」。

2013年3月20日 星期三


2013年1月18日 星期五

圖為101/12/13財政委員會時,邱志偉委員針對公債法修正案的提案進行說明。

2013-01-18╱自由時報╱第A14C版╱高雄都會焦點╱蔡清華  
別只看地方債!綠委嗆中央 公布財政赤字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針對地方財務困境,中央不但未伸援手,還一再以舉債問題模糊財劃制度的不合理,高市綠營立委聯手嗆中央,要求財政部定期公布地方債務統計表的同時,也應公布中央的財政赤字。

  立委邱議瑩表示,她不反對財政部定期公布各級政府的債務統計,但是,不能老是只公布還在合法、合理、合情範圍的地方債務,卻刻意模糊中央赤字的嚴重性。

  她說,監察院曾經通過糾正,中央隱藏性債務高達兩位數的兆元計,最新中央債務也高達四兆七六九一億元,這是地方政府債務總和七一六二億元的近七倍。

  立委邱志偉認為,與其檢討舉債數字,不如檢驗舉債有沒有帶來應有的效益,包括重大建設所帶動的就業及消費等。他指出,根據行政院最新發布的去年度「直轄市與各縣市政府計畫與預算」執行力考核,高雄市是「全國第一」。

  立委許智傑指出,目前高雄的負債是歷任高雄市長累積下來的,其中也概括承受了原高雄縣的二六三億元。

  政府長期以來,財政分配上的重北輕南,讓高雄處於不公平的狀態,縣市合併後,形式上,統籌分配款看似有增加,但是在一般性補助款以及計畫型補助款,也就是原該給高雄縣的補助,卻大幅減少。

2013年1月8日 星期二


2013-01-08╱自由時報╱第A14C版╱高雄都會焦點╱蔡清華  
  舉債額度 立委要求提高8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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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市綠營立委將聯手要求提高高市舉債額度八十億,立委李昆澤表示,這次提案目的不是在增加高雄市舉債額度,而是將原屬於高縣之舉債空間併入計算,這樣只是最基本的公平而已。
  「公共債務法」修正去年底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完成初審,然財政部對於高雄市政府多次反映舉債額度減少之情形,均未考量及採納,卻同意由中央釋出GDP之○.四%(約五四八億元)舉債額度予台北市。
  立委李昆澤表示,為滿足高雄縣市合併後之需求,已與邱志偉、許智傑等人共同提案,將在八日院會提出,建議由中央再釋出GDP之○.○六%(約八十億元)予高雄市。
  並於公債法第五條修正草案,高雄市分配比率由○.一五%,增加為○.二一%,呼籲國民黨立委在法案進行朝野協商時予以支持。
  李昆澤表示,台灣區域發展失衡,就是過去重北輕南造成的結果,今天行政院罔顧高雄縣市合併的現實需求,仍然獨厚台北市。
  李昆澤指出,高雄市公共債務增加主要的原因是「縣市合併」,合併後市府為平衡大高雄區域發展、齊一福利水平、加強基礎建設,經費需求更甚以往。
  李昆澤指出,此次公債法修法有關高雄市部分,財政部一再以錯誤的訊息誤導社會大眾,依財政部設算,高雄市賸餘舉債空間因修法增加一三七億元,但實際上,卻是較現制減少八十億元。
  依財政部計算,僅依原高雄市GNP一.八%計算,未將合併前原高雄縣部分約三百億元之舉債空間計入。

媒體報導
2013-01-08╱台灣時報╱第11版╱高雄都要聞╱李啟聰

提案說明影音連結

2013年1月2日 星期三



1/2社福衛環委員會-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提案說明
因應《社會救助法》於99年12月10日完成第六次的修正,部分條文自去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以後,除了提高貧窮線基準(由目前9,829元提高至10,244元),擴大社會救助人數、放寛救助門檻,以協助徘徊於低收入戶門檻邊緣民眾,使其納入政府社會福利政策的救助範圍,讓照顧範圍從原本26萬7,000餘人,增加到85萬人之多,納入更多需照顧家庭受惠。然於去年底各地方政府辦理各項申請資格審查時,對於高職生參加建教班所領取之實習生活津貼是否併計入家庭總收入項目,各縣市政府有不同認定,產生部分原受救助家庭被排除,為彌補本法尚有疏漏處,擬修正本法第五條之一,讓本法所指之生活津貼不計入高職生參加建教班所領取之實習期間生活津貼,以避免影響弱勢家庭的權益。

2012年12月26日 星期三

立法委員邱志偉國會辦公室新聞稿

狼父獸行竟輕判?近親性侵應嚴懲
出席: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副執行秘書 林維言、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綜合規劃組組長 郭彩榕、法務部 簡美慧主任檢察官
(附件1:近三年親屬間性侵佔全年度性侵通報案之比率、附件2:近三年直系親屬通報案年紀統計、附件3:親屬間性侵案增加比率、附件4:法律修正案)

近來一再發生直系血親性侵案件,立法委員邱志偉表示,現行法條對於親屬間之性侵、猥褻並未特別加重定罪,導致犯罪比率偏高,為此邱志偉委員特別擬定刑法第222-1條及224-1條條文修正案,以與殺人罪相當之刑期規範,藉此有效避免亂倫行為
邱志偉委員表示,以2010年而言,親屬間之性侵(直系及旁系)為1554起,平均每日4.2件,2011年親屬間之性侵為1643起,平均每日4.5件,而201216月親屬間之性侵已高達929起,平均每日高達5件,換言之,每4.8小時就有人遭自己的親屬性侵,數字攀升率相當快。另外親屬間之性侵每年約佔全國性侵通報數的14%左右,在各類型性侵關係中所佔比例為最高,而直系親屬與旁系親屬性侵比為六比四。由於親屬間之性侵受害人常因家庭壓力選擇隱忍不報,加上偏鄉地區通報機制未臻完善,因此邱志偉委員質疑實際發生在親屬間的性侵案應遠高於內政部所提供的數字。另外邱志偉委員也發現,在發生率較高的直系親屬性侵通報案件中,74.3%的受害者未滿十八歲,25.7%的受害者為十八歲以上,顯見親屬間之性侵並非只發生在未成年人身上。邱志偉委員表示,由於親屬間存在著一定程度之信任感,不少加害人以權勢或趁被害人失於戒心而加以性侵,也使得被害人所承受的身心靈傷痛遠高於其它類型的性侵,像近期就發生被害人遭直系親屬性侵害後,出現大小便失禁及精神解離等無法恢復之情況,加害人之行為手段以及對被害人之影響已與殺人無異。由於親屬間性侵犯罪比率居高不下,邱志偉委員為此特別提出刑法第222-1條及224-1條條文修正案,將直系血親及旁系三等親(舅、叔、伯)之性侵加重規範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殺人罪(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責相當,另外在猥褻行為上,也加重規範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這兩項法條也特別納入未遂行為,以期能全面杜絕亂倫情形一再發生。
邱志偉委員表示,以相關數據統計,今年至11月底親屬性侵通報案件數已達1667件,但法務部及內政部卻未曾重視此一問題而積極立法嚴懲,或建立完善的防範通報、輔導機制,此舉等同間接鼓勵犯罪。邱志偉委員表示,相關部會應立即言商解決對策,建立完善的法條及相關輔導機制,不要再因行政怠惰而將台灣變成到處充滿人身危險的因子。
媒體報導
2012-12-26╱聯合晚報╱第A4版╱焦點╱記者張文馨/台北報導
2012-12-26╱中央社╱國內國會╱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6日電
2012-12-27╱台灣時報╱第5版╱綜合╱張振峰
2012-12-27╱台灣新生報╱第02版╱焦點新聞╱【中央社台北二十六日電】
2012-12-27╱台灣立報╱第07版╱性別╱本報訊

2012年12月16日 星期日

2012-12-14╱自由時報╱第A06版╱政治新聞╱曾韋禎  
 立院初審通過╱公務員雙重國籍 可追討俸給--------------------------------------------------------------------------------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增列公務員因雙重國籍遭撤職者,須繳還已領薪俸。條文若經三讀通過,如再發生前國民黨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將可依法追討在職期間的俸給。

  喧騰一時的李慶安擁有美國籍案,二○○八年遭揭露後,李辭去立委,中選會並認定李自一九九四年至二○○五年擔任公職期間擁有雙重國籍,違反參選資格相關法律規定,決議註銷她台北市議員及立委當選證書。但李慶安在議員及立委任內的俸給上億元,則無法源可追回。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通過民進黨立委邱志偉的提案,雙重國籍者擔任公務人員,被發現而被免職者,「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應予追還」。邱志偉強調,當事人最清楚自己有無外國籍,若擁外國籍還報考國家公務員,顯違忠誠義務,僅予撤職難收遏止之效,應一併追回其不法所得。立委吳宜臻說,公務員有雙重國籍,通常主觀上知情,甚至是故意隱瞞,追回俸給有警惕效果。

  另就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禁止被任用為公務員,該條款早受身障、人權團體詬病,昨在朝野立委共識下,通過立委陳節如版草案,刪除該規定;同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考試院、行政院全面檢視、修正所有歧視精神病患者就業權之相關法條。

  公務員任用 刪除精障歧視條款

  這次修法考試院與行政院也會銜另提出對案,將禁止條件改為「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異常,致不能勝任職務者」。但朝野立委皆質疑院版草案多此一舉。立委廖正井說,真的病到不能勝任職務者,自己就會請假了,這種法條缺乏血性。立委尤美女也批評,這違背兩人權公約之規範。

  針對刪除歧視條款,殘障聯盟秘書長王幼玲感慨,這是十幾年來努力的成果,修法只是破除歧視的第一步。何以不能勝任工作的症狀這麼多,卻只針對精神病?況且,真的嚴重到無法工作,一般人事考核就能處理了,院版草案不切實際。

  委員會也就防止考生以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特考,經任用後卻拋棄身分,初審通過立委鄭天財提案,規定經原住民特考及格後,未具有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亦喪失公務員任用資格。

2012年12月3日 星期一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說明-
本院委員邱志偉、李昆澤、陳歐珀、趙天麟、許智傑、管碧玲、陳亭妃、鄭麗君、劉櫂豪、劉建國、何欣純等26人,鑑於建教生、實習生合作制度為學校提供基礎課程,企業提供訓練環境,無論支薪與否,目的為使建教生及實習生得到良好的教育學習與技術訓練。由於建教生及實習生接受事業單位職業技能訓練,和一般勞工面臨相同的工作環境,因此其亦當享有工作權之平等,惟現今並無相關法律保障。為杜絕建教生及實習生被雇主性騷擾的情事一再發生,並且明確規範建教生、實習生與企業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特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建教生及實習生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建教生、實習生合作制度為學校提供基礎課程,企業提供訓練環境,無論支薪與否,目的為使建教生及實習生得到良好的教育學習與技術訓練。
二、建教生、實習生的身分雖是學生,但因有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工作之實,且工作環境與企業單位員工相同,無論獲致薪資與否,均應從勞工相關保障的角度,立法管理建教生、實習生與企業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三、由於建教生、實習生社會經驗較低,遇職場性騷擾或不平等對待後往往不知如何處理,又或投訴無門,為保障建教生與實習生性別工作權之平等,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將受僱者之用辭定義增列「建教生、實習生,無論是否獲致薪資,有工作事實者」,以期有效杜絕職場性騷擾事件,維護建教生及實習生之相關權益。

2012年11月29日 星期四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修法意旨
1011129教育委員會「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修法意旨:
 根據研究資料顯示,性罪犯的再犯率比一般非性犯罪者更加嚴重,其中兒童性侵犯者的再犯率更高達46%。我國於100年修法通過教師法,規定有性侵害前科者不得受聘為各級學校教師,已有效減少校園狼師為害學生的性侵案件發生率;但該法律條文修正未將補習班師資一併納入規範,為避免該等前科犯罪者有機會轉入補習班擔任教職,讓不知情學生及補習業者受其所害,擬修正本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將有性侵犯或性騷擾犯罪紀錄者或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曾有上開犯行確定者不得擔任補習班教師。將防護網延伸更廣,不讓狼師流竄。
 全台目前登記有案的各式「補習班」有18962所,雖然補習教育屬於私人興辦,是業者與家長間之私契約行為,但因為社會型態的改變,家長多數為雙薪工作者,學童於學校放學後、家長返家前必須仰賴「安親班」或「補習班」短暫安頓學生。根據兒福聯盟統計,都會區兒童約有80%以上放學後都到安親班(或補習班)等待父母親下班,有57.7%的學生每周五天都到安親班,其中30%以上必須待到7點以後才由父母親接回,更令人憂心的是有將近26.8%的學童被安置在「未合法立案」的安親班或補習班,學生的人身安全及受教權益是否被保障是家長及教育機關要加倍關注的重點。負責課業輔導或者陪伴安親的補習班師資是否合於法令規範?或者說應訂以嚴格的審查,杜絕不肖狼師披上「羊皮」掩飾其可惡行徑,繼續危害無辜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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