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9日 星期二

臨時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  人,鑒於國人晚婚情形已蔚為風潮,高齡懷孕情況普遍存在,而且因為醫藥發達,新知傳遞迅速,國人對於身體健康營養保健,都有基本認知,許多婦女同胞受孕期間往後提升許多;世界各地高齡產婦的現象更時有發生,但攸關婦女權益的生殖能力因傷病切除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卻未與時俱進修改,仍以45歲以內喪失生育能力為失能給付核定年齡,對於婦女同胞權益顯有侵犯,建請主管機關應召開專家會議討論,適時修正。是否有當,請公決。

臨時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