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3日 星期一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說明-
本院委員邱志偉、李昆澤、陳歐珀、趙天麟、許智傑、管碧玲、陳亭妃、鄭麗君、劉櫂豪、劉建國、何欣純等26人,鑑於建教生、實習生合作制度為學校提供基礎課程,企業提供訓練環境,無論支薪與否,目的為使建教生及實習生得到良好的教育學習與技術訓練。由於建教生及實習生接受事業單位職業技能訓練,和一般勞工面臨相同的工作環境,因此其亦當享有工作權之平等,惟現今並無相關法律保障。為杜絕建教生及實習生被雇主性騷擾的情事一再發生,並且明確規範建教生、實習生與企業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特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建教生及實習生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建教生、實習生合作制度為學校提供基礎課程,企業提供訓練環境,無論支薪與否,目的為使建教生及實習生得到良好的教育學習與技術訓練。
二、建教生、實習生的身分雖是學生,但因有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工作之實,且工作環境與企業單位員工相同,無論獲致薪資與否,均應從勞工相關保障的角度,立法管理建教生、實習生與企業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三、由於建教生、實習生社會經驗較低,遇職場性騷擾或不平等對待後往往不知如何處理,又或投訴無門,為保障建教生與實習生性別工作權之平等,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將受僱者之用辭定義增列「建教生、實習生,無論是否獲致薪資,有工作事實者」,以期有效杜絕職場性騷擾事件,維護建教生及實習生之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