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7日 星期五

立法委員邱志偉國會辦公室新聞稿
邱志偉委員提案修法
建教生、實習生權益將獲保障!
2012/12/07
建教生、實習生權益將獲保障!立法委員邱志偉表示,台灣目前約有三萬五千多名建教生以及十萬名以上的實習生,在職場進行相關技術訓練,加上建教生、實習生工作環境與企業單位員工相同,因此應從勞工相關保障的角度立法管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為此,邱志偉委員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無論是否支領薪資,只要有工作事實的實習生、建教生,均被定義為「受僱者」,以期能保障學子權益。
邱志偉委員會表示,實習生、建教生的年紀大多很輕,有些人的年齡甚至還只是個勞基法裡的「童工」,因此遇到職場糾紛時常不知如何處理,只得選擇隱忍。但就算學生有意爭取自身權益,卻也發生主管機關三不管的狀況!邱志偉委員表示,近來發生實習生因被實習場所的主管強吻性騷擾後,勞委會表示實習生非「受僱者」,教育部表示加害者非學校人士,因此學生求助無門,無法獲得任何主管機關與相關法條的保護。邱志偉委員認為,無論支薪與否,建教與實習之目的是為使學生得到良好的教育學習與技術訓練,加上建教生、實習生的身分雖是學生,但因有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工作之實,且工作環境與企業單位員工相同,因此應從勞工相關保障的角度,立法管理,才能落實學生權益保障。
由於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明確規範性騷擾之防制、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以及救濟、申訴程序,對於職場員工,特別是女性有一定程度的保障。為此,邱志偉委員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受僱者之用辭定義增列「建教生、實習生,無論是否獲致薪資,有工作事實者」,目前已送交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後,將可有效杜絕職場性騷擾事件,維護廣大學子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