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日 星期五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九條條文修正 送黨團協商

2013-11-01╱台灣時報╱第9版╱台北都綜合╱孫麗菁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九條條文修正 送黨團協商

   〔記者孫麗菁台北報導〕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昨天第二次審查核管法第九條修正條文,朝野立委認為可宣示立院重視核安的立場,雖部分立委仍有異見,但最後仍併同修正動議,保留送黨團協商,也就是初審通過台聯黨團版「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民國一零一年三月核二廠發生反應爐基座七根錨定螺栓無預警斷裂事件,現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九條條文規定,每十年至少應作一次整體安全評估,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認為不敷實際需求,提案縮短為五年進行全面的維修與檢測。

   原能會主委蔡春鴻說,十年做一次核廠整體安全評估已經比國際標準高,且重要核廠設備也會訂定不同週期,做個別檢測及安全評估。

   原能會核管處長陳宜彬指出,一次核廠整體安全評估,台電要搜集二年資料、原能會花費1年時間審查後,才能開始執行。週期太短,除不符成本效益外,將人力資源耗費在整體安全評估,恐會忽略平時的安檢工作。

   他說,國際上訂定十年作一次整體安全評估目的在於可能有更好的安檢技術或儀器更新,或檢視環境變遷,除非有如福島核災事件等重要事件發生,或發現地震斷層帶,原能會就會要求台電啟動整體安全評估,而核三廠就是因為福島核災提前二年執行。

   民進黨籍立委邱志偉表示,台灣處於地震帶,地質脆弱,核廠位於人口稠密區,加上颱風頻仍,核一、二廠建置已久,應制定更高密度的檢測,不能比照國際標準。

   國民黨立委陳淑慧認為,僅更改數字沒有意義,應注重的是核廠設備的壽命週期,既然國際核能專業機構訂定整體安全評估為八至十年,一定有其道理,不容粗略決定,應由原能會及台電公司提供委員會核廠各設備的檢測週期資訊,再來審議。

   不過,包括台聯籍立委葉津鈴、民進黨立委鄭麗君、何欣純等人都堅持立即通過,最後在親民黨立委李桐豪折衝提出修正動議後,主席邱志偉決定「修正草案及修正動議均予以保留,送黨團協商」。

   修正動議為「核子反應器設施於正式運轉後,每十年至少應作一次整體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審核,但核子反應器設施超過三十年以上者,應縮短為五年」。


   葉津鈴指出,希望朝野黨團能夠支持讓「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