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14年限 擬修法延至20年
2020-03-16 ╱蘋果日報 ╱第A8版 ╱焦點話題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外籍家庭看護工延長工作年限有譜了!包括民進黨立委邱志偉、國民黨立委曾銘宗都已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針對有長期照護需求的僱主,可將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工作年限從現行14年延長至20年以上。目前修正草案已送到立院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若順利通過修法,預估將有26萬外籍看護工受惠。
其他專業外籍勞工 綠委也提案延長年限 現行《就業服務法》第52條明定,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的外國人,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資格、條件者,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14年,意即這些看護工最多在台灣工作14年後,就必須返國。邱志偉說,近年地方服務處陸續接獲不同陳情人反映,有親人臥病在床長達10餘年,和原本的看護工培養了長期默契,看護工對長者的身心狀況也很熟悉,但當14年工作期限一到,看護工依法就必須返鄉,常面臨受看護的長者及新任看護工都有適應問題,因此有必要再次修法。曾銘宗也表示,反對修法方認為,延長工作年限可能打破「外籍移工是補充人力」的原則,但實際上過去申請延長工作年限到14年者,約僅5千多人,佔外籍家庭看護工總數約2.08%。面對很多有長期看護需求的家庭都已與看護工培養出緊密的信賴關係,應修法延長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台灣工作的年限。根據邱志偉的修法版本,情況特殊、有長期照護需求的僱主,可申請家庭看護工工作年限展延3年,最多展延3次,意即最多可展延至23年。邱認為,設定申請和展延3次限制門檻,是為避免長期工作居留造成事實上移民,或者出現排擠本國勞工就業權益的狀況。曾銘宗提出的修法版本,直接明定將家庭看護工工作年限延長至20年,同時情況特殊及有長期照護需求者,更不受20年的限制。此外,民進黨立委蔡易餘也提案,讓擁有其他專業的外籍勞工,可與家庭看護工一樣,工作年限從原本12年延長至14年,目前該案也已送到委員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