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日 星期一

為提升高雄市整體競爭力 邱志偉提案修法

立法委員邱志偉國會辦公室新聞稿
為提升高雄市整體競爭力 邱志偉提案修正
「公共債務法第四條」及「土地法第二十五條」


2012/03/30
    直轄市從2個變成5個之後,中央對直轄市補助的統籌分配稅款不夠分配,而攸關各級政府財政大餅如何分配的「財政收支劃分法」,卻因為各級政府各有考量,而遲遲無法在立法院審議通過,為解決高雄市政府財政窘迫,因應高雄縣市合併後建設所需,立委邱志偉已提案修正「公共債務法第四條條文」及「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條文」,期為高雄市尋得更多的財源,為高雄市的建設增加助力。
邱志偉表示去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的「公共債務法」舉債上限,僅為歲出規模的200%,以101年各直轄市政府財政情況來看,高雄市僅餘499億元的舉債空間,而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的舉債空間,卻能大幅成長為2266億元、1606億元、1283億元,對同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的大高雄來說,顯然極為不合理,故提出「公共債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高雄市的舉債上限,訂為歲出規模的250%,則高雄市將有657億元的舉債空間。
邱志偉還指出高雄市要處分市有土地,依土地法規定,除送高雄市議會審議同意外,亦需報內政部核准,造成民眾要申購市有土地,竟需1年的時間,實無行政效率可言。此外,各地方政府財政普遍惡化,也急需處分土地,以挹注財政收入,而市有土地處分後,交由民間投資開發,有帶動地方繁榮、增加稅收的好處。而就法理而論,各地方政府財產之經營及處分,為地方自治事項,受憲法保障,故提案將「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條文」刪除,讓各地方政府得訂定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並經議會通過,除符合地方制度法之立法意旨外,亦能提高行政效率,落實地方自治精神。
邱志偉指出「公共債務法第四條條文」及「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條文」若能通過,將能為高雄市政府增加許多財源,為廣大的市民提供更多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