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12╱自立晚報╱財經證券
公交法對敵意併購規定不足 蘇震清提案修法
【記者郭玉屏台北報導】現行「公平交易法」對於事業結合未能區分結合型態,逕行適用單一法律程序與法律效果,造成「合意結合」與「敵意併購」的審查方法及法律效果都相同,對於被併購一方極不公平。有鑒於此,立委蘇震清、鄭寶清、邱志偉共同提出「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補救現有法規對於惡意併購的相關規定不足之處。
修法說明如下:
(一)我國對於事業結合並未區分合意結合、非合意結合,現行法規須於一定時間內完成審查,可能造成非合意結合時被併購者無法在充足時間內提出完整資料,本次修法賦予被併購一方有得知完整併購事由及相關資訊之權利。
(二)現行之審查期限規定含例假日,如在審查期限內遇到長期連假(如春節連假),可能導致密度與深度不足,或導致從屬人員須加班辦理,故將審查日改為以工作日計算。
(三)非合意結合若於審查期內未做成決議,不得適用逕行結合之規定。因非合意結合的爭議性較強烈,行政機關應確實審查並做出裁決,以確保符合國家社會最大利益。
蘇震清指出,我國對於敵意併購的法規機制仍有不足,被併購一方與敵意併購人的權利、資訊不對等,公平會的審查也有時間壓力,時間壓力又對被併購一方不利,且涉及重大產業案件,必要時也應由學術研究構提供經濟分析意見,這些都是提出修法的原因。
日月光與矽品結合案件,曾經在公平會掀起波瀾,也引起相關人士對於現有法規的檢討,蘇震清等人提出修正案,正是對法規不足的亡羊補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