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4╱民眾日報╱第A01版╱要聞
吃狗肉將罰錢 最高25萬元
【本報記者蔡捷報導】立法院不分朝野,皆主張禁止食用犬貓肉,並提出動保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要對違者處以最高25萬元罰鍰。對此,農委會副主委黃金城昨天說,有正面嚇阻效果,農委會敬表尊重。
為落實動物保護,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審查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民進黨立委高志鵬、邱志偉等所提出的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禁止食用犬貓肉,或買賣犬貓屠體、內臟及含有成分的產品,未來三讀通過後,違者將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王育敏說,台灣在去年仍有零星屠殺狗與販售的情況,嚴重違反動物權利,既然動保法載明瞭不可宰殺,因此屠體就更不能使用;台灣近年來動保越來越進步,嚴禁吃貓、狗肉,應透過中央法令的規範,有一致性的標準。
邱志偉則說,國人會用機車或是腳踏車遛狗,雖然便利輕鬆,但可能造成寵物無法負荷,也可能產生交通影響,所以利用交通工具遛狗,他認為也該明文禁止;因此他在本次的修正案,也提出飼主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違者可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