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1╱中華日報╱第A3版╱焦點╱陳建興╱台北
農會總幹事候聘資格 擬放寬
綠委提案修農會法放寬農會總幹事候聘人資格,讓理事長、常務監事也能比序(取得積分),具候聘資格,昨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完成審查,將送立法院院會二讀。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日審查「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提案人民進黨立委邱志偉主張,曾任農會理事長及常務監事,應具備農會總幹事候聘人資格,可讓農會管理人力強化。
民進黨立委林岱樺並建議,刪除新進總幹事不得超過五十五歲的限制,但審查前進行詢答時,立委管碧玲、陳明文等多位民進黨立委都質疑,此案朝野曾有共識,經濟委員會也曾提案決議由農委會修行政辦法層級的總幹事遴選辦法,即可解決。
陳明文並說,理事長是農會法所規定的實際負責人,為何鄉鎮首長可以比序簡任,理事長不可以比序委、薦任職職務,而必須要修農會法處理。
農委會輔導處長張致盛說明,總幹事遴選辦法中規定的資格必須領有俸給、為專任職務,相當於委任,但是理事或監事都未領有俸給,也非專任職務;此外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規定的資格也必須是簡任、薦任或委任,理事、監事都不符合相關資格。
張致盛並指出,因此才建議立法院執行修法權處理,如此法律依據才完整;而鄉鎮首長可以比序簡任職務,是因為地方制度法有修過。最後在農委會考量法源依據比較完整下,持續進行修法審查作業,最後經濟委員會下午審查通過,讓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可比序總幹事候聘人資格;並刪除原條文規定新進總幹事不得超過五十五歲的限制,但六十五歲必須退休的規定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