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8日 星期五

2016-07-08╱聯合報╱第A8版╱生活╱記者胡宥心╱台北報導  
小白條款 初審通過 虐待動物 最高罰200萬、2年刑 禁吃貓狗 違規最高罰25萬 禁止以汽、機車牽引寵物
     

   國軍虐殺小白狗事件,舉國譁然,未來虐殺動物罰則將更重。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未來若故意虐待動物使其器官功能喪失,最重可罰兩百萬元,刑責也從一年以下提高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說是「小白條款」。

  另外初審通過的條文也明訂,禁止吃貓、狗,若食用將罰五萬到廿五萬元罰金。用藥或槍械導致複數動物死亡,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台幣五十萬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初審也將「禁吃貓、狗」入法,修正動保法第十二條,宰殺、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或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可罰五萬元以上、廿五萬元以下罰金。

  提案人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表示,台灣在去年仍有零星屠殺狗與販售的情況,嚴重違反動物權利,既然動保法載明了不可宰殺,因此屠體就更不能使用。

  初審條文也規定,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違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提案的民進黨立委邱志偉說,用機車或腳踏車遛狗,雖然便利輕鬆,但可能造成寵物無法負荷,也可能產生交通影響,所以他認為利用交通工具遛狗,該明文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