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8╱自由時報╱第A09版╱生活新聞╱邱燕玲、陳鈺馥
動保法修法 禁開車、騎車遛狗
〔記者邱燕玲、陳鈺馥/綜合報導〕最近陸續發生國軍虐殺「小白」、台大生虐殺流浪貓「大橘子」等事件,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虐殺動物者加重刑罰,未來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廿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院初審 大廈飼養動物擬解禁
另外,內政委員會昨也初審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禁止住戶飼養動物的規約,管委會不能再限制住戶養貓狗,但住戶有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過去也曾發生有人開車、騎車以附繩鏈方式遛狗,導致寵物不堪負荷遭拖行甚至受傷的情形,「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此增訂「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提案的民進黨立委邱志偉、黃偉哲希望大家回歸以步行方式遛狗。
未來若以汽、機車牽引寵物,未達動物受傷狀況,將要求飼主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若使動物受傷則立即開罰。
虐殺動物 罰責提高到200萬
現行動保法規定,飼主若未提供適當照顧,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初審通過條文則提高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廿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虐殺者也處同樣刑罰。
若使用藥物、槍械導致複數動物死亡之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吃狗肉最高擬罰25萬
現行動物保護法僅規定不得「宰殺、販賣」狗、貓屠體,但仍有吃狗、吃貓情形,初審通過條文因此修正不得「宰殺犬、貓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未來吃貓、吃狗者處五萬元以上廿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未幫寵物絕育且未申報及提出繁殖管理說明,或未申報繁殖需求而繁殖寵物者,同樣處五萬元以上廿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此外,未經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繁殖場、買賣或寄養者,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