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2日 星期三

立院三讀 宰食貓狗最高罰25萬

2017-04-12╱自由時報╱第A01版╱焦點新聞╱鄭鴻達、吳欣恬
立院三讀 宰食貓狗最高罰25萬

虐殺動物 最重判2年刑

  〔記者鄭鴻達、吳欣恬/台北報導〕今後若再有人虐殺動物,可能就要坐牢兩年以下,罰金更可達兩百萬元,宰殺貓犬或吃食貓犬肉,也會被罰五到廿五萬元。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立委王育敏、高志鵬、邱志偉、黃偉哲等人提案之「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虐殺犬貓的刑責提高一倍,原先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如今則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廿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禁止宰殺、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違者可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廿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違反者之姓名、照片與違法事實。民眾若檢舉成案,檢舉獎金最高可達罰金的五成。

  車牽繩遛狗 罰3000~1.5萬

  本次修法也新增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之條款,主要是有些飼主宣稱是幫寵物「運動」,但在馬路上奔跑,險象環生,違者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立委宣稱這次修法率先亞洲各國,但網友質疑:「吃狗肉比違反勞基法還嚴重呢」、「吃牛吃豬不用罰嗎?」

  農委會動保科科長江文全說,犬貓被視為同伴動物,保護程度因此超過牛豬。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陳玉敏表示,禁止吃貓狗是社會進步的一個象徵,現代人過度肉食,可藉此讓民眾了解攝取足夠的肉食量就好,甚至購買符合動物福利飼養的畜產品。

  江文全指出,販賣狗肉的業者許多都為累犯,罰不怕,加上過去都只罰業者,罰不到饕客,修法後盼能收嚇阻作用,畢竟有需求才有供給。

  老饕多以「地羊」稱呼狗肉,每年仍會傳出零星吃狗肉案例,最近的案例為北越移工。未來查緝宰殺販售狗肉業者的工作由地方動保機關負責,上門稽查時除了檢查冰箱看有無屠體外,還會將湯鍋中的湯送驗,確認是否有狗的DNA。

  陳玉敏表示,這次增訂狗肉條款,立意是好的。過去只罰宰殺犬貓的人,吃的人卻無法可罰,確實應該把禁吃入法,但如給貓狗吃廚餘或是飼養環境惡劣,也算是虐待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