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2日 星期三

動保法修正案三讀 車遛毛小孩 至少罰3000 吃貓狗肉 最高罰25萬 傷害動物 刑責由1年提高至2年

2017-04-11╱聯合晚報╱第A2版╱焦點╱記者徐偉真╱台北報導
動保法修正案三讀 車遛毛小孩 至少罰3000 吃貓狗肉 最高罰25萬 傷害動物 刑責由1年提高至2年

不只販賣,未來食用狗肉、貓肉或持有其屠體都將開罰;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違反規定者,將處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此外,故意殺害、傷害動物,刑責提高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修正條文明訂,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之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違反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也不能辦理登記寵物及認養。

   另外,三讀條文也明訂,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刑責由現行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針對情節重大或連續犯、累犯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說,這是她今天生日最棒的禮物,通過的虐待動物提高刑責、禁吃貓、狗肉的動保法修正案,讓台灣成為友善動物國度,再往前邁進一步。

   三讀條文也通過民進黨立委邱志偉提案,因為飼主以繩練牽引寵物導致其不堪負荷而受傷的狀況一再發生,未來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違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農委會副主委黃金城在該案初審通過時表示,過去並無規範食用犬貓肉者的處罰,在無法拒絕需求端的困境下,仍有業者鋌而走險私宰來滿足饕客需求,高雄市之前已開首例,將禁食狗、貓肉列入自治條例中,顯見納入動保法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