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01╱台灣立報╱第02版╱教育╱本報訊
受補助私立國中小 禁入學考
【記者郭琇真台北報導】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30日下午審查行政院、立委鄭麗君、蔣乃辛、邱志偉等人擬具的「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教育部為了防止私校國中小學透過考試篩選學生,明年12年國教實施後,其高中以下部門又可領取政府補助,因而在《私校法》第57條限制這類私校的辦學自主性。
12年國教明年上路,為了讓教育資源分配更加平等、公平,立法院委員和教育部提出「私立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57條修正條文引發許多討論。有鑑於過去《私立學校法》修法明定只要評鑑優良、不拿政府補助的私校,辦學可享有自主性,其增設班級、入學方式、招生名額、學費等不受法規限制。
由於明年12年國教上路,免學費政策一出,同一學校法人所辦理的高中職,依《高級中等教育法》103年必須開放15%的免試入學名額,教育部次長陳益興認為,依《私立學校法》部分私立國中、小可透過考試篩選成績優良的學生,但現行部分私校又可向政府申請獎補助,如此造成社會資源分配不公,也影響學生適性發展。
教育部法條明定,接受政府補助的私校,其同一學校法人所辦理的國中、小學不可享有《私立學校法》所賦予的自主性,包含自行增設班級、自訂入學方式等,也就是說,未來接受政府補助的私校不可再用考試篩選學生。對此,在場立委陳淑慧等人表態支持,初步通過一讀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