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1日 星期四

學校衛生法修法 建立食安制度

2013-10-31╱台灣立報╱第13版╱綜合╱本報訊   
學校衛生法修法 建立食安制度

  【記者李宜霖台北報導】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逐條審查,總共通過12條、15條、16條、22條、23條、23條之123條之223條之3,希望解決飲食安全問題,建立安心的學校餐飲制度。

  學校衛生法修正草案22條要求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不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23條通過「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

  (上圖)立委邱志偉表示,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查各縣市政府學校餐廳提供的膳食,避免因執行人員怠惰導致監督機制失能。(圖文╱楊子磊)

  立委邱志偉提到,食材基準不一會影響健康,應提供衛生安全餐飲,落實「在地食材,地產地消」精神,保障學童餐飲安全,健全飲食觀念,強化飲食安全網,讓家長放心。

  16條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必須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包括營養教育、正確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的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飲食文化為目的。

  12條通過「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疾病、罕見疾病及其他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立委邱志偉說,為保障罹患疾病學生,在校求學的安全與健康照護,加入罕見疾病、精神疾病等,保障弱勢學生權益。

  委員會最後通過立委蔣乃辛等人的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即刻督導各縣市政府,持續追蹤各級學校餐廳、廚房、員工消費合作社與委外經營餐廳之膳食,是否使用違法油品,確保各校均採用符合國家認證標準食材。教育部針對校園營養午餐稽查,也應提高抽查比例,中央抽查校數應提高至全國總校數之10%,各縣市政府則應以不低於30%為原則,訪視均應派人隨行,要求各校均應上網公開營養午餐的菜單與食材來源,落實校園食品安全稽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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